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方向“无名氏”赔偿共计52万余元,其中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5万余元,另外47万余元由客车司机毛伟平按事故责任赔偿60%,客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共计33万余元的赔偿金由镇海区民政局提存保管。
“我的车子买了商业险,下一步要做的就是根据我承担的28万余元的赔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从被告席上走下来的毛伟平如释重负地说道。
说法
在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的比民政局更有资格做“原告”的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目前在全国绝大多数城市还没有设立起来。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基金,但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是谁,没有明确,办法中仅称“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在救助基金设立前,司法审判中,各地对民政局是否具有民事索赔的主体资格,法官们看法不一。
2004年和2005年,江苏省高淳县境内发生两起车祸,死者均为无名流浪汉。2006年4月,高淳县民政局以社会救助部门及流浪汉监护人的身份,将肇事司机和相关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30余万元。这是全国首例“民政局替死亡流浪汉打官司”案。2007年3月,经过两审,法院认定民政局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驳回其诉求。
可见,在救助基金设立的前夕,为了解决“毛伟平们”和其单位的保险赔偿时效问题,由民政局提起“无名氏”的交通事故索赔,只是权宜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