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增值部分如何计算?房产加名有效吗?父母还房贷这钱怎么算?……近日,上海市律师协会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就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一周年举行了一场实务研讨会,资深法官、婚姻家庭法教授以及120余名律师到场各抒己见,夫妻双方的“房产保卫战”是律师们热议的焦点。
焦点之一:父母帮还贷性质如何认定
姚某、瞿某于2000年自行相识恋爱,2003年登记结婚,姚某系再婚,瞿某系初婚,2004年双方生育一子。姚某、瞿某于2009年分居,后姚某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其婚前以60万元买下的房产成为纠纷的焦点。
姚某在2002年以60万元购买了一处房屋,市值已经增长到了350万元,产权登记名为姚某一人,婚后共计偿还房贷本金、利息36.5万余元,其中姚某父母在2004年将20万元划入儿子房贷账户用于偿还房贷。姚某认为,其母亲出资帮助还贷的款项系对自己的个人赠与,因此在分割婚后还款及相应增值时应当依法扣除;而瞿某认为,姚某所称其母亲开具的本票是20万元不能认为是借款,只能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婚后其父母帮助归还贷款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是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还是对夫妻的双方赠与?
该案的一审法院认为,房产权归姚某所有,因为姚某系该房抵押贷款的主贷人,银行理所当然从其名下账户中扣除还贷本息。但姚某未举证证明其母在划款时的意图是对其一方的赠与,故法院认定该钱款系姚某之母对双方的赠与。二审法院认为,该案情与司法解释二、三有关父母在子女婚前购房及婚前出资,或子女婚后购房及婚后出资的情形有所不同,故应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认定姚某母亲系向姚某、瞿某的共同赠与,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然而上海市律协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付忠文有不同看法。他认为,一方婚前债务,一般不因婚姻关系的产生及延续而发生改变;父母为子女归还婚前债务,在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何方时,一般应视为对子女的单方赠与,但夫妻双方另有约定或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该案中,房产为姚某婚前购买,所欠贷款当然为婚前债务,姚某父母出资为姚某归还婚前债务,应当视为对姚某的单方赠与。
上海市律协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会长吴卫义称,“两种观点的出现,是由于大家对于解释(三)条款广义、狭义的理解不同而已。 ”
付忠文律师表示,目前针对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其父母帮助归还贷款性质如何认定的问题,有的法院认为是对双方的赠与,有的认为是对自己子女赠与,提醒父母帮助子女归还贷款时一定要明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方可保证自己财产的“代代传承”。
焦点之二:婚后夫妻双方还贷,房产增值如何分割
在房价高启的年代,“婚前男方付首付,买房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几乎是大部分年轻夫妻的购房模式。然而当婚姻走到尽头,双方共同还贷的账目和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成了又一争论的焦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法院可将房屋判归产权人一方所有,但其应根据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对配偶进行补偿。
但具体补偿比例如何计算,该司法解释并未给予明确规定,因此上海各区县法院也未有统一计算标准,故而常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不少律师希望最高院能出台该类案件的指导案例,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