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在其出版的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中的观点是,按照房屋可能发生的全部投入款作为计算比例的分母(包括总利息与购房时房价之和),然后利用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还款金额除以这个数字,即为婚后夫妻共同部分的比例。不过,在《人民司法》刊登的文章中,最高院相关法官又阐述了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应将离婚时房屋已归还的利息与购房时房价之和作为分母,然后以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还款金额除以这个数字,即为婚后夫妻共同部分的比例。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吴薇庭长独辟蹊径地认为,对于增值部分的计算不应当拘泥于计算公式,而是需要综合考虑未出资方对于家庭的贡献、结婚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等诸多情况,计算公式只是对于最终价格的一个参考,不可本末倒置。
付律师则表示,因有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有些产权人会想办法规避法律,而在新规出来之前则没有人提出这种假设。他举例,规避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产权人一方为了防止房屋增值被分割,可以采取哄骗配偶的方式借房居住,将自己的房屋租金用于还贷,而且将房屋出租和管理事宜委托专业第三方或父母去做,这样,产权人婚后还贷的部分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了;或产权人一方在结婚后让父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帮自己还款 (以协议或承诺书形式明确对单方的赠与),私下自己再偷偷给父母,这样做的成本和风险比较小;或产权人一方在婚前借一笔钱将贷款一次性还掉,之后在婚内慢慢还掉,这样更不利于日后产权人配偶方的举证,更不易保护产权人配偶一方利益;或采取以该房屋抵押方式借一笔消费贷款还掉婚前的按揭贷款,这样配偶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增值。(解放牛网-新闻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