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鼓励贯通文化创意产业链条的投资活动。在日本,80%以上的影视作品由电视台、广告公司、出版社及玩具厂商、唱片公司、游戏软件厂商、商社等共同出资,组成作品制作委员会来进行投资。因为制作规模有限,所以每家出资的金额都不是很大。这种投资模式的主要特征在于,它虽然是一种共同投资行为,但参与者又有着自己的独立性,在自己分得的那块“一亩三分地”里可以进行深度的市场开发;它既不干涉他人的“内政”,又能将投资贯通到整个产业链上。这种投资模式,可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又能借助各投资主体的市场经验,迅速有效并有序地延伸产业链,最大限度调动投资参与者在产业链中的积极性,强化其在相关产品领域的竞争优势。我国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在投资额上与日本类似,大多是“中小制作”,因此,日本同行的经验显然值得吸收借鉴。(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