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结“追赶小偷致死案”。本是见义勇为帮同事追赶小偷的曹天,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执行。
见义勇为者其实是游走在守法与违法的边缘,一不小心逾越了法律的红线,就有可能从社会倡导的见义勇为演变成了违法犯罪。歹徒可以无所不用其极地施展暴力手段,而奉公守法的公民在见义勇为时反而被法律束缚了手脚,自然会处于劣势地位。如此一来,公民不仅有可能害怕歹徒的疯狂报复,而且也可能慑于法律的威严,而怯于见义勇为。
我们当然不能为了鼓励见义勇为而授予普通公民以适度使用暴力的“警察权”。人人都行使“警察权”,遍地都是“警察”,人人都能够以“见义勇为”之名对他人施加暴力手段,这实在是一个不可想象的现象。
然而,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也是应有的题中之义。一边是公民见义勇为的壮举,一边是路人冷眼相对作壁上观,如此强烈的反差足以刺痛公众的神经。面对歹徒施暴,市民不是见义勇为,而是冷眼相向,我们应该从中寻找市民冷漠的深层次原因;我们在从道义和精神上鼓励市民见义勇为的同时,更应该从机制上对公民的见义勇为提供力量上的支持。在法理失衡的情况下,一味鼓励公民见义勇为,似乎有陷人于“违法”之嫌;一味指责公众不去见义勇为而是充当麻木的“看客”,似乎也失之公允。
从法理层面上来说,对公民在见义勇为时使用暴力作出必要的限制,自然应该。可是,为了求得法理平衡,对于歹徒对见义勇为者进行报复的行为,就应该加强惩罚力度。至少应该在司法审理实践中,对歹徒伤害见义勇为者的行为,加大惩罚力度。
如果对公众见义勇为的行为,不能从法理层面上予以有力支持,而仅仅是在舆论道德层面上进行“鼓噪”,完全与现代法治精神背道而驰,其实是在鼓励公众进行“冒险盲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