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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官员隐瞒个人重要事项将先停职再调查

2012-10-31 10:12:18 来源:

  根据《行动计划》的部署,2013年上半年前,各级党组织利用1至2个月集中开展一次制度清理和建设工作,其中市、县(市、区)、镇(乡、街道)党委的制度清理和建设工作要在2012年底基本完成。推行领导班子讨论重大问题“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市、县(市、区)党委于2013年前编制完成重大事项决策目录,科学划分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的决策事项。另外,从2013年起,试行党内事务公开日、党委部门开放日制度,推行基层党员议事日制度。完善党内基层选举,实行候选人选前公示。

  “裸官”不得提任部门正职

  全面落实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人、财、物和行政审批、工程建设的规定。有计划地实施市、县(市、区)党政正职和“五长”等领导干部的交流,推进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人、财、物等岗位干部的定期轮岗。从2013年起推行下一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和同级党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向纪委全会述职述德述廉并接受评议制度。

  “曾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及以上处分的干部、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干部,不得提任市、县(市、区)、镇(乡、街道)党政正职,省、市、县(市、区)党政工作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正职,重要和敏感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行动计划》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条件作了诸多限制。

  《行动计划》中规定,曾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干部一般不得提任领导职务,曾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干部一般不再提拔任用。实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位禁入制度,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对企业破产负有重要责任的人员、因违法违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禁止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尤其是,对不符合我省再生育政策规定,赴国(境)外再生育子女的干部,一律不能提拔使用;或者以第一胎子女健康原因而生育第二胎子女,经检查第一胎子女健康的干部,不能提任市、县(市、区)、镇(乡、街道)党政正职。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隐瞒或虚报重要事项先停职再调查

  《行动计划》提出,党员领导干部要如实报告个人的收入、房产、投资、婚姻变化及配偶子女从业、移居国(境)外、计划生育等情况。对个人应报告的重要事项隐瞒不报告或作虚假报告的,一经发现、查实,一律先停职再作调查。从2013年起推行考察对象廉政报告制度,考察对象在接受组织考察时要如实填报个人家庭财产、投资经商、廉洁从政等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在谈话对象中公开,报告内容失实或经核查存在影响任用问题的,取消任用资格。探索实行党员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并在一定范围公示制度,2014年前完成试点,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开。

  另外,合理界定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规范调整的程序,推进干部能下、能出。对不具备担任正职领导素质的,改任副职或安排适当岗位;对不具备担任领导职务素质的,改任非领导职务。2013年制定实施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办法,并进行试点,逐步做到常态化、制度化。

  2015年竞争性选拔不少于50%

  《行动计划》规定,广东将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法规,讨论干部任免一律做到“六个不上会”,即未经民主推荐的不上会;临时动议的不上会;擅自超职数配备的不上会;未审查计划生育情况的不上会;未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的不上会;考察反映的问题未核清的不上会。

  《行动计划》提出,市、县(市、区)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上级组织部门应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2/3,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2/3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