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铭暄:“楼霸”若有暴力威胁行为可定强迫交易罪
法治周末记者李亮
“楼霸”事实上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在百度上搜索即可发现,“楼霸”现象不仅仅发生在太原,但其在太原的发展却呈现出惊人速度,成为典型。“楼霸”开始作为一个专有名词写进了太原市政府部门的文件里。
2009年9月,太原市集合公安、检察、物价、城建、房管等多个部门联动,倾力于将“楼霸”从政府文件中彻底删除。强压之下,多个楼霸团伙覆灭,十月的装修旺季,太原市区内的楼盘一度鲜见“楼霸”踪迹。
但近期,却有太原业主向《法治周末》记者反映,“楼霸”仍然在太原市郊的一些楼盘活动,“猖狂程度不亚于鼎盛时期”。令业主们真正担心的是,转型后的“楼霸”往往私通物业公司,使强迫交易行为更加隐蔽,其中一些甚至演变为“霸占”电梯的“梯霸”。
“楼霸”何以如此猖狂,屡禁不止?在专家看来,重要原因是立法缺位,难以管理。
在太原打击“楼霸”的专项行动时,就有警员向媒体透露,打击之前进行了两个月的调查,重点是看“楼霸”和物业有没有勾结。
因为如果两者存在利益纠葛的话,物业就会配合“楼霸”,对电梯等进行限制,业主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只能选择吊装业务,这样就使得“楼霸”的行为避开了“强迫交易”,顶多属于市场垄断行为。
这个问题一度让办案人员很头疼,如果在吊装行为中没有强迫性的行为出现,公安部门就没有介入的理由;太原市物价局的难题在于,吊装行业的行为并不规范,物价部门无法定价;太原市建管委的相关负责人则直接对《法治周末》记者说,若按职能细究的话,国家没有一条法律要求城建部门去管理吊装行为。
“‘楼霸’的行为作为一种新情况的出现,在目前我国的刑法框架内还是很难界定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铭暄说。这种难题在于“楼霸”欺行霸市的行为较隐蔽,同样,其带来的恶果并不明显,行为往往被受害者姑息。
在高铭暄看来,“楼霸”的行为并不属于刑法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非法经营罪的范畴,只和强迫交易罪有所交集,“但也仅限于此罪名的法定框架之内”。
根据我国刑法对于强迫交易罪的描述,其构成要件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并且还要是“情节严重的行为”。
按此来看,如果“楼霸”的行为不存在“暴力、威胁手段”,或者其“暴力威胁手段”相当隐蔽,强迫交易罪的罪名就很难适用。
在杏花岭区的韩强等案中,正是由于韩强等人对业主进行了殴打,强迫其接受吊装服务,而且这样的暴力伤人事件发生了至少三起。“从这个情况看来,业主受了轻伤,暴力伤人事件再三发生,算是适合强迫交易罪的罪名。”高铭暄说。
在“楼霸”的问题上,高铭暄认为应该由行政管理入手,不要轻易将“楼霸”行为当犯罪处理。“是否以犯罪论处,要看其过程中有没有暴力胁迫行为出现,并且还要看其严重程度。”
高铭暄认为,工商部门、建筑部门、物价部门等行政管理机构都可以对吊装队进行不同领域的资质审查,发现问题,及时行政干预,并可通过一定的行政处罚约束其行为。
同样,“楼霸”霸占小区吊装业务的行为也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可以由反垄断机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