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大学的成松柳教授认为,在一个贫寒的患者家庭,病人痛苦万分且目前医疗手段无法治疗,家人又无能力对其实施救助时,让病人自己选择生与死,是一种尊重生命尊严的人文关怀。毕竟每个公民都有选择自己死亡的权利,但此种情况往往与中国传统的人伦、法律发生冲突。
四川犯罪心理学家莫晓宇认为,这出悲剧是偶然中的必然。由于《精神卫生法》迟迟未出台,社会未能为精神病患者建立有效的救助和监护机制,普通家庭无法承受精神病患者带来的经济和精神的双重压力。(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因此,当我们审视这个悲剧时,更应该呼吁《精神卫生法》尽早出台。
在一些西方国家如荷兰、瑞士,安乐死已通过立法成为一种合法选择。在我国,虽然从1988年到现在关于“安乐死”议案一再有人提出,但一直未曾得到回应。因此,在我国的现实环境下,任何形式的安乐死,甚至符合西方或国际定义的安乐死,注定都是不合法的。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赵功民介绍,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关于安乐死一直存在争议,双方观点泾渭分明。赵功民委员说,如将安乐死合法化,各国政府都面临着很多难题。因为一旦立法,就必须对大众负责,不给某些居心叵测者钻空子的机会,否则后果将不堪设想。“目前我国对安乐死进行全国性立法,条件还不成熟。”赵功民委员建议,国家先在某个省、市局部性地制定有关规范性规定和条例,加强个案研究,作为试点,积累经验。“我相信,只有使安乐死立法后,才可在法律准绳和严格规定基础上加强对实际操作的管理。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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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乐死被认定为合法的荷兰等国,其实施仍然具有严格的标准和条件:首先必须本人在清醒时提出;必须由医生认可和实施。在允许安乐死的国家,安乐死通常也被限定在有限的几种不治之症内,如:①癌症晚期、痛苦难忍的临终病人;②严重畸形或严重先天性疾病的新生儿;③“脑死亡”病人。(谢璐 郭庄 袁勇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