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类案件,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坚持依法从轻处罚。”朱艺枝告诉记者,具体审理因讨薪引发的抢劫案件时,如果农民工抢劫的数额略高于应得工资额的,可定罪但不宜过重;抢劫的数额远远高于应得工资额的,在扣除应得工资额后定罪处罚,但也不宜过重;用工方存在明显过错的可减轻处罚。
据朱艺枝介绍,如果此类案件对社会危害不大,被害人也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法官一般会建议判处缓刑。“我们认为,这种处罚结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每办结一起这样的案件,被告人及其家属在感谢法院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机会的同时,表示今后一定要学法、知法、守法,不再犯类似的错误。不少被害人也对自己的欠薪行为进行反思,主动要求法院对被告人进行从轻处罚。”
轻判引发争议
法官称并非因身份减免处罚
朱艺枝没想到,他们的这种做法引发了争议。
“不能因讨薪就从轻判处刑罚,社会不能鼓励采取极端的方式来索取债务。”一种声音认为,农民工讨薪的行为虽然值得同情,但不能因这种行为而损害其他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比如采取人身监禁、暴力等方式。在个案处理上,法院有一定幅度的自由裁量权,肯定会考虑到情节,但从轻判处刑罚的后果,有可能引发其他农民工的效仿。如果对该群体的犯罪行为在定罪、量刑上有特殊照顾,就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朱艺枝认为,农民工因讨薪引发的犯罪具有明显的“自救”性特征。这种“自我救济”式犯罪大多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拿不到工资的农民工纠集一帮同乡、亲友去老板那里讨工钱,遭拒绝时可能发生砸东西和打架斗殴的行为,严重者将构成侵害公私财产罪或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还有拿不到工资的农民工将单位的产品、原料、部件或生产工具偷出变卖,“自我兑现工资”,构成盗窃罪;再就是以暴力对拖欠工资的老板及其家属进行直接的报复,严重者常常酿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以及抢劫、绑架等恶性案件。
“农民工是弱势人群,如果是初犯,而且情节轻微的,在适用刑法时应尽量宽容。”朱艺枝说,法官在决定量刑时,既关注侵害结果,也充分考虑人情事理与社会效果,并不是把农民工的身份作为减免处罚的理由。“宽”的侧重基点在于非犯罪化、轻刑化、非监禁化,更多顾及了刑法的社会效果。
法制日报郑州3月29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