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全国人大常委会这周将继续审议环保法修订草案。据悉,审议稿中,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或将扩围至地市级环保社团。此前,对公共环境权益受到侵害,谁有资格提起诉讼一直存在争议(据4月17日《北京青年报》)。
网友张枫逸:自2012年8月至今,环保法修订草案已历经三次审议。其中,二审稿引入“环境公益诉讼”条款时,规定诉讼主体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一度被质疑范围过窄。随后的三审稿修订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环保人士依然不买账。
此次审议稿进一步将“全国性社会组织”扩大至“社会团体”,并将门槛从“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降低为“地市级民政部门登记”。但是,对于广大草根环保组织来说,这样的门槛依旧还有些高不可攀。目前,我国法律界对于扩大公益诉讼主体范围的担心,主要顾虑会引发滥诉。其实,由于公益诉讼需要投入相当的经济成本,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滥诉的可能性并不大,国外的司法实践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