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好了,养宠物的多了,宠物的种类也多样化了。然而,宠物多了麻烦也会多,比如宠物伤人的事情就屡屡发生。今日生效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把此类情况也纳入了调整范围。该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款规定:“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不少人对这一条的实施心存疑虑,主要是觉得对违法行为不好认定,以及取证较难,担心此类处罚规定形同虚设。在此简单谈一点个人的想法。
首先必须注意的是,此类处罚属于行政处罚,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前述疑虑,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对治安管理处罚的性质和作用认识不够全面所造成的。治安管理处罚,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处罚,作为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一种方式,它既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方式,也不具有最终的决定效力。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此外,对侵权人的处罚无法代替对受害人损失的赔偿——后者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并且,对饲养动物伤人者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这种处罚属于行政处罚中较轻的一类。
其次,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公安机关具有裁量权,但这种裁量并非没有根据。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需要以结果来判断,但具体的判断标准,法律并没有规定,事实上也很难规定。因此,就必须赋予公安机关相应的裁量权。具体如何认定呢?这就需要一些常理的判断。例如有人养公鸡做宠物,这公鸡打鸣不定时,半夜3点钟也乱叫,吵得邻居无法睡觉,就可以理解为扰乱他人正常生活;反过来,如果公鸡是9点才打鸣,但邻居下夜班,每天8点睡觉,抱怨鸡叫影响他的休息,这是否属于“扰乱他人正常生活”,就值得讨论了——因为邻居的作息时间有点特殊。再比方说,有人养狗,有人却天生怕狗,即便见到拴着的狗也会使他心惊肉跳,那么此人能否以讨厌狗为理由,向警察举报邻居的狗干扰他的正常生活呢?这恐怕也很难说得过去。总之,公安机关在认定是否“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时,至少需要考虑两个标准:一是有人认为他的正常生活受到他人饲养的动物的干扰;二是被干扰的是普通人所理解的“正常生活”,而不是声称受干扰者自己所认定的“正常生活”。
最后,对动物伤人案件“取证难”的后果应当客观估计。根据该法第四章(处罚程序)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先进行调查,再根据调查所取得的证据作出处罚决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在实践中有可能面临“取证难”的问题。如果违法行为是重复发生的(例如公鸡乱打鸣),取证自然容易;但如果违法行为不具有重复性,取证往往会比较麻烦。没有证据,就无法作出处罚决定。不过,这并不是什么很严重的问题。首先,处罚只是手段,目的是制止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其次,如果受害人认为自己的财产甚至人身受到了伤害,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属于特殊侵权责任,侵权人在诉讼中承担较重的证明责任,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免于承担责任,因此对受害人的保障还是比较充分的。再次,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以警告为先行,警告后不改正的才处罚。即便警告错了,也不至于对被警告对象造成实质损害;就算万一公安机关在处理上述行为时取证不足作出了不当的处罚决定,被处罚对象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纠正不当的处罚决定;而无论在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中,证据规则都是对原告有利的,公安机关必须给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从这方面看,对被处罚对象的保护也是比较周到的。因此,我们完全不必对缺乏明确判断标准以及取证困难可能造成的后果而过分担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