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的中部偏东处,有一片正在开发中的地块,通称“珠江新城”。这里是广州未来的城市中心。近年来随着开发进度的深入,此处房地产的价格也一路飙升,几乎成为广州市最贵的地段。珠江新城内有一个3000多平方米的地块,原属于天河区冼村的自留地,2003年,某公司与冼村村委会签订合同,约定3年内由该公司承包使用这块土地,此后可以续签到该土地开发利用为止。公司又将这块地分别出租给五六家餐厅,经过两年多的经营,形成了全市闻名的一个著名的餐饮区,叫做“珠江新城美食广场”。可是,这个美食广场就在前几天突然接到有关方面的通知,说美食广场属于违法建筑,要在一周内拆除。
这个消息顿时在美食广场炸了锅。开了两年多,生意正红火时,怎么突然成了“违法建筑”?当初开业的时候并没有受到任何阻力,如果说建筑违法,也不是今天才违法的,为什么早不处理晚不处理,偏偏要在生意如日中天之时处理?如果非拆除不可,一周的准备时间怎么来得及处理全部设施和安置几千名员工?经营者及其员工的不满情绪甚至直接引发了与执法人员的冲突。8月4日城管人员准备拉闸断电的时候,珠江新城美食广场的员工一拥而上,誓死保卫美食广场。结果是,执法人员为了避免更大的冲突而主动撤退了。8月5日晚,即有关方面宣布对美食城广场进行强制拆除的前一天晚上,当地一家电视台在《社会纵横》栏目中对城管的执法依据和执法方式进行了激烈的批评。8月6日,有关方面宣布,珠江新城美食广场暂缓拆除,各家餐厅可以继续营业到8月底——这是前一天执法部门与经营者紧急召开“协调会”的结果。至此,事件暂告一段落。但问题仍耐人寻味。
拆或者不拆某些建筑,影响的是建筑物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利益;而怎样拆,影响的是政府的形象和信誉。一项行政决定因为遭到抵制而暂缓执行,在国内并非罕见,行政机关对此也不会十分意外。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所以叫做“执法”。不过实践中的“行政执法”几乎已经是专指“行政处罚”了),因此,一个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在有权的机关经过合法程序撤销它之前,这个行政行为被推定是合法的;而合法的行政行为是具有拘束力的,不能因为相对方的抵制而变更,哪怕这个行为事后被确认是违法的。而珠江新城美食广场事件却让我们看到了行政机关执法时存在的几个明显的问题,而正是这些问题,直接导致了生效的行政行为无法执行。
问题一:违法建筑何以存在两年?珠江新城美食广场位于正在建设中的未来城市中心,生意火爆名满全城,这么大的一片“违法建筑”,怎么可能存在了两年才发现?在这两年多当中,规划部门、建筑部门、工商部门等有权的许可机关为何对它“视而不见”,竟使企业得以在违法建筑中进行经营?
问题二:行政机关不及时处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这不仅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保护相对方利益的基本要求。如果当初有关部门及时发现珠江新城美食广场是违法建筑,无论是颁发营业执照的工商部门,还是负责建筑物营造审批的规划部门和建设部门,以及执法监督的城管部门,都有可能及时制止违法行为的继续,同时也将经营者及其员工的损失减到最小。然而事实是,一方面,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长期不闻不问;另一方面,政府又从繁荣的经营中获得税收上的利益。对于经营者来讲,几乎可以说是在过去的两年间,政府“纵容”了违法行为并安然享受了违法行为所带来的收益,然后突然变脸说违法建筑拆除没商量。经营者由此遭受的损失,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