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法治建设已经取得了巨大进步,但是,由于积重难返的有罪推定流弊尚未全然肃清,错案至今并不鲜见。最近,诸多刑事错案见诸媒体,引起国人的关注。这些问题案件严重损及公安司法机关的形象。毫不夸张地说,错案积累成堆必将使刑事司法陷入严重的公关危机之中。对于冤案,仅有唏嘘长叹以及痛心疾首远远不够,更需要的是理性的反思:怎样才能有效防止对案件事实的误认,尽量避免错案的发生?
法学界对发生错案的原因以及防错机制积极进行研讨,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积极献言献策的学者们力图用精巧的程序设计以及诸多配套措施防止错案的发生。的确,若无良好制度的存在,执法人员行使权力缺少制约,堕入侵犯人权、作奸犯科之泥坑便在所难免。但是,单纯依靠制度制约是否足以防止错案的发生呢?毕竟再精巧的制度也是需要人来运作的,如果没有尽心尽力、殚精竭虑的执法人员来操作法律程序,那么即使法律规范再完备,程序设计再精巧,最终的结果也不容乐观。学界讨论如何健全机制防止错案,这一点无疑是至关重要的,但是我们也不应忘记人的因素在防止错案中的作用。
错案的发生,归根结底是执法人员造成的,有些错案可以通过强化机制有效避免,但有些错案的发生则完全是执法人员粗枝大叶、素质不高的结果,如果一味归咎于制度恐不公平。佘祥林案即一典型。有学者在评论佘案时说,该案从侦查、起诉到最后判决,虽然是按部就班,但是执法人员执法不当,导致冤案的最终发生。他说,当地公安机关将女尸的身份确认错误,造成本案重要证据失实。确认死者身份的准确手段是进行DNA检测,当地警方以没有办案经费为由,未进行DNA检测。一个原本很容易避免的错案,就这样因为办案人员的想当然而大错铸成了。
佘案的办案刑警将被害人的尸体张冠李戴,这里不妨见贤思齐,了解一下神探李昌钰是如何破案的。李氏至今引以为荣的案件,就是轰动美国的碎木机灭尸案,因为他“甚至在没有尸首的情况下将凶犯抓获”。1986年,被害人海伦失踪,其丈夫——中央情报局雇员理查三次顺利通过测谎仪检验。但是有人提供线索称,在海伦失踪那天,看见理查在其家附近拖着碎木机赶路。李昌钰提出了“融雪收集证据”的决定:找出八个可能停放碎木机的地方,按照顺序一块一块地融化积雪,展开地毯式的搜寻,共动员几百人,轮流融雪收集证据。融雪小组找到了56片碎的人骨,2660根头发,3盎司的肉块,1颗牙齿,总之,共收集到千分之一个人体的物证,最终,这千分之一人体的物证,在经过5000多项检验后证实:这些都属于同一个人——海伦。在没有海伦完整遗骸的情况下,以充足证据逮捕了理查。理查被捕时不屑地说:“你们说人是我杀的,有本事就证实给我看。”满心以为自己作为经过特殊训练的情报人员,精心策划的灭尸计划可以瞒天过海。但是让他没想到的是,李昌钰利用科学方法,用千分之一的证据使之归案。虽然理查始终不认罪,但是在科学铁证下,陪审员裁定理查谋杀罪名成立。
将佘祥林案与碎木机灭尸案的破案过程两相对比,不难看出两种工作作风之高下。
近年来,形形色色的刑事案件层出不穷,这给执法部门带来了很大的压力。面对“重案必破”的沉重压力,侦查人员力图使案件水落石出的迫切心情可以想见。发生刑事案件之后,某些侦查人员不是从蛛丝马迹中寻找破案线索,而是代之以“从人到案”的破案策略,将犯罪嫌疑人作为案件的突破口。如果将口供置于无以复加的地位,那么,犯罪嫌疑人矢口否认的做法很容易被视为抵赖。侦查人员面临案件瓶颈,焦躁之余很容易对犯罪嫌疑人动粗。然而,乞灵于刑讯的侦查人员所得到的结果往往事与愿违,“能忍痛者不吐实,不能忍者吐不实”,一段时期以来,媒体所披露的诸多错案背后,往往有非法刑讯作祟的阴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