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杨良宜曾听西人嘲笑说,某些发展中国家的警察对犯罪人刑讯,“不是为人残忍,而是他们十分懒惰,不想动脑筋调查。”话虽刺耳,但不无道理。杨氏认为,“证据不会从天而降,不劳而获。”李昌钰所侦破的碎木机碎尸案中,理查三次通过测谎议的检测,如果李昌钰对测谎议奉为圭臬,那么凶犯会逍遥法外,被害人则会冤沉湖底。该案的侦破,与李昌钰的细致作风及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是分不开的。反观佘案,本来一个简单的DNA检验便可解决问题,但是由于某些执法人员的眼大无珠,加之工作作风的粗枝大叶,酿成了难以弥补的悲剧。佘祥林冤案的产生以及碎木机碎尸案的侦破都有相同的原因,那就是侦查人员的素质。对照李昌钰无中觅有、大海捞针般的破案过程,其中的经验教训难道不发人深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