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健全考核体系,加强激励约束。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将网点绩效、风险与员工利益挂钩,建立健全责权利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对等的考核评价机制,确保银行机构对园区提供的融资授信、结算服务或其它中间业务高于本行(社)同类业务平均增幅5个百分点以上,充分体现对园区发展的倾斜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信贷管理责任制,废除不合理的考核指标,合理确定贷款风险控制比例,建立促进贷款增长和效益提高的激励机制,实现风险规避和利益驱动相统一。监管部门将各银行机构服务园区绩效,适度引入高管履职评价、机构业务准入及监管评级等项目之中,实施差别管理。
(十一)统筹园区服务,扩大金融覆盖。坚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适度竞争和合理分工,政策性银行应结合政府对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部署,着重加大对园区基础设施、新农村建设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国有商业银行应按照市场化要求,重点支持进入发展成熟期、资产规模较大的园区公司类客户;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要将中小企业和“三农”作为信贷服务的重点对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各自的资金实力、产品特性、管理水平、人员素质、风险补偿特点等,选择、开发自己的目标客户群。要兼顾支持企业和服务“三农”相协调、不偏废,加大对园区“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适当放宽对农村微小企业、个
体私营经济和各类经济组织的信贷支持政策,扶持园区失地
农民完成产业转移,多途径支持园区第三产业发展。
五、改进融资环境,完善配套服务
(十二)加强信用宣传,优化融资环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信用宣传力度,引导园区企业树立现代金融观念和守信意识,培养企业“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良好信用意识。银监分局等监管机构,将积极协调建立园区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对园区信用企业,各金融机构应在贷款额度、贷款定价等方面给予优惠,以引导园区企业增强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园区信用文化。
(十三)创新担保方式,完善担保体系。在政府的主导
和推动下,加强与各类担保机构的合作,支持发展和完善担保组织体系,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各放贷银行要适度放宽贷款担保、抵押条件,根据园区企业在财务管理和资金需求上的特点,努力探索货权、货物、提单和仓单质押贷款,企业联保、专利权质押、账户托管和综合授信贷款等。推行园区企业贷款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抵押方式,对信用等级达到2A级以上、现金净流量和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为正值的园区企业适当发放信用贷款。
六、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引领
(十四)建立组织机构,加强协调指导。各市级银行业机构要建立发展园区业务的组织协调机构,明确部门分工,加强与市发改委、园区管委会、工经、中小企业局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和联系,根据园区企业的聚集进展和金融服务需求变化情况,制定推进园区业务的规划、目标、实施步骤
与政策措施,协调设立在园区的银行机构解决业务运行中涉
及的资金融通、信用环境、中介服务、债权维护等方面问题。
(十五)加强监管引导,健全促进机制。银监分局等监管机构将通过有效的监管引导,疏导货币政策传导机制,调动优质金融资源向园区聚集、扩散;加快推进园区金融一体化建设,着力打造金融洼地效应,提升园区经济对外部金融机构的吸引力;通过适当的监管激励和监管宽容度设定,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业务和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创新的积极性;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管问责和绩效考核机制,形成市场化的正向激励机制和风险及时矫正机制,防止系统性风险积累。进一步探索开展区域金融稳定性评估,完善金融信息共享机制和区域金融稳健监测评估体系,及其对园区银行机构的动态监测和预警。争取通过持续几年的努力,将园区银行机构打造成本行(社)的标杆型机构,以带动全市整体金融服务水平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