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被害人亲属的两位代理人提出了质疑。他们说:“吉忠春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其所在单位没有义务拿纳税人的钱为吉忠春的犯罪行为埋单。”
事件发生后的第二天,2月14日,蒙自县公安局局长樊同贵在案情发布会上向全县人民道歉。不久,蒙自县公安局副局长赵向荣接受采访时说,民警吉忠春确实违反了关于枪支管理的规定,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但这是他的个人行为,并说不会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然而此后,蒙自县公安局很快与被害者家属达成了一个赔偿协议。协议称,因为吉忠春是蒙自县公安局的人员,其造成的后果给潘俊家造成极大的伤害,蒙自县公安局一次性赔偿潘俊家属包括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金额55万元。
事后,蒙自县公安局副局长赵向荣对此表示,县公安局之所以支付这笔款项,是考虑到吉忠春的具体情况,吉忠春是在县公安局工作20多年的老警察,家里经济条件不好,县公安局出于人道主义,先行给死者家属的人道补偿。至于这55万元的来源,赵副局长表示:“这是县公安局省下来的办公经费。”
谁是好人
法庭上,吉忠春的律师与潘家人的代理律师围绕潘俊与吉忠春到底谁是“好人”的争论,好像是“先进工作者表彰会”。
为表明自己的当事人是个好人,双方律师都对当事人的社会背景进行了大量的调查,以证明自己的当事人很优秀,同时还努力挖掘对方的劣迹。
吉忠春的辩护律师出示了一份在红河州屏边公安机关调取的《调解协议书》,以此证明潘俊有殴打他人的历史:“2007年1月,潘俊到酒吧喝酒唱歌,竟把酒吧老板殴打致伤,最终通过公安机关的调解,潘俊赔礼道歉并赔偿对方2万多元钱。”
同时,该律师走访了吉忠春的单位做了大量调查,证明吉忠春确实是位好同志。“在外省解救人质中,与歹徒英勇搏斗;在去贵州解救被拐卖妇女时,天寒地冻他将自己的棉衣脱给一位被拐妇女穿上……”此外,他还对当地一个中学被吉忠春资助的学生做了调查,证明吉忠春是一个富有爱心的警察。
而潘俊家人的代理律师也不示弱,出示了大量的证据,包括潘俊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嘉奖证明材料、单位同事和战友的声明、证言等,以此证明潘俊无论在部队还是地方都是个非常出色的好人。
也许是实在看不下去了,最终,双方的“好人比拼”在审判长的制止下才宣告结束。对于这些证据材料,审判长表示“将作为参考”。在发稿时,红河中院还没有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