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形成了一个不成文的规定,那就是法院的判决书不向社会公开,与此相联系,有关当事人得到的判决书也往往是语焉不详,办案法官套用着固定的公文格式,如在认定某人有罪时不经推理就断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辩护人的辩护和被告人的辩解,简单地以“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打发了事;而在一些减轻刑事责任的判决中,也同样看不到具体理由,一句“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让人不得而知。
这样的判决书,不管当事人有罪也好,无罪也罢,总之是很难服人的。一方满意,另一方却忍不住要猜测:法官是否被对方拉拢了?
正因此,我们看到,在法治先进国家,判决书要讲理,且要公开,成为一条通则。一份判决书,即是一篇立论严谨、说理透彻的优秀论文,它不仅要面向双方当事人,还要通过出版、上网等途径,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显然,这对增强判决书的公信力,防止司法的暗箱操作,是具有毋庸置疑的积极意义的。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曾提出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但为何几年下来,进展不快呢?我想,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
一是法官的业务水平有待提高。有的法官不仅法律知识不够,文理逻辑也欠缺,难以完成说理的任务。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所说:“有的法官专业素质很差,所以不敢对外公开文理不通的文书。”
二是个别法官做贼心虚。有的法官在案件审判中存在腐败现象,只好玩文字游戏,遮遮掩掩,不敢详细申明。
三是现行司法体制的制约。在不少案件中,审理案件的法官对案件没有最终决定权,而是要通过请示汇报,甚至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这样当审案法官写判决书时,自然是言不由衷。值得注意的是,有人担心取消这种请示汇报和审判委员会断案制度,将不利于防止办案法官的腐败,我认为,防止办案法官腐败的根本出路在于强化判决书的说理、公开判决书。
俗话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当一份判决书再也不能含含糊糊,再也不能作为内部文件保存时,想想看:哪个法官有这么大的胆子,敢昧着良心断案?当他在判决书后署上自己名字的时候,他一定清楚:这份判决书将被公之于众,收藏进各大学的图书馆,学者和学生们将去引用它、讨论它,记者和其他的人们将去查阅它、评论它。此时此刻,只有那些无愧于公平和正义的法官,才可以理直气壮地、心安理得地说:这是我基于自己的学识、道德、信念和勇气,在法律适用的荆棘丛林中,小心谨慎地求证的结果。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