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高贵君解释说,按照我国刑法,死刑只适用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孙伟铭之所以没有被判处死刑,是人民法院综合考量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危害后果后作出的判决。
孙伟铭在主观上是间接故意,要与直接故意犯罪有所区分;在人身危险性上,醉酒后,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力有所减弱;在案发后,孙伟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家属积极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综合以上因素,孙伟铭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应该适用死刑的犯罪分子。至于其积极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高贵君特别强调,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使其赔偿了被害方的损失,也要依法处以死刑。因此,在孙伟铭案的判决上不存在所谓的花钱买刑。
黄尔梅认为,醉酒驾车行为人应依法赔偿由于其犯罪行为而使被害方遭受的经济损失。行为人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不影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因此得到被害方谅解的,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