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年初,有报道称浙江广厦的大股东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问题,被冻结价值约15亿元的1.6亿股限售流通股,加上春节前后银行紧缩贷款,对民间贷款的需求越来越多导致民间借贷利率大幅提升。
对民间借贷的监管问题再度成为社会关注焦点。
与此同时,据报道,《贷款通则》修订稿已送交国务院法制办,进入更广范围内的修订稿征求意见阶段。这一征求意见稿首次将非金融机构贷款人纳入进来,并规定地方政府重新确定监管部门对非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修订稿中所指的非金融机构类贷款人,是依法向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申请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不吸收公众存款,专业经营贷款业务的企业法人。征求意见稿在一定前提下,将未经批准设立为贷款人的非金融企业和个人也纳入到了合法的贷款人范围内。
早在2009年12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吴晓灵在出席“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系列讲座”时就曾说:“《贷款通则》修订版2010年会有曙光。”
据报道,《贷款通则》修订稿有如下特点:
首先,在贷款主体上区分了金融机构贷款人和非金融机构贷款人,对前者由全国性专业监管机构实行严格监管,对后者则由地方监管机构进行监管,给地方以地方金融的发展自主权。
其次,对吸收公众存款的贷款人严格监管,以维护社会整体金融利益和社会安定;对于不吸收公众存款的贷款人则适当放松管制,给他们以相对自由的发展空间。
再次,对涉及公共利益和整体金融安全的金融产品实行严格监管,对不涉及公共利益和整体金融安全的产品则适当放开。
这一修改,影响到的不仅仅是民间借贷市场上比较活跃的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公司自身,还有整个民间借贷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
非金融机构贷款人首获承认
民间借贷同银行借贷相比主要的优势就在于,贷款规模优势、贷款信誉优势和贷款手续优势。
通常,民间借贷的规模都比较小,这主要是由于民间的资金来源属性决定的。
另外,民间借贷的主要贷款对象是贷款人非常熟悉的借款人,这些人一般难以提供可靠的财产担保,只能凭借其自身信誉取得贷款,正好可以弥补银行借贷在这方面的不足。
而民间借贷的上述两个优势也就决定了它的贷款手续可以是非常灵活的,不像银行一样必须有严格的程序。
“举例说,某一借款人到期还款,从民间借贷的角度来说就非常快捷,只要你一还款完毕,收回借条,双方就履行合同完毕。但银行的还款程序就不同了,有到银行还款的人都知道,款项全额还进去了,需逐层审批,没个1至3个工作日,出不来,要是碰上签字盖章的负责人外出不在岗,还需继续顺延时日,这点,想必有贷过款经历的人都感同身受。仅仅是一个还款就需如此程序,那么贷款程序就可想而知了。”中国民间借贷网负责人罗文健给记者举了个例子。
但在天铎律师事务所律师闫欣看来,民间借贷不论借款还是贷款经营机构都不够规范,经营行为有随意性,民间借贷机构要想有较长的生命,就必须尽快规范化,依法按章经营。
据记者了解,在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基本上不承认非金融机构的贷款主体地位,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随着国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许多人有大量的闲置资金,这些资金必然要寻找高于银行利息的投资渠道。同时,中小企业又有这方面的融资需求。“因此,《贷款通则》修订稿中将贷款主体范围扩大,承认非金融机构贷款人是非常必要的,它对解决我国目前大量存在的非常集资问题、地下钱庄问题,以及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都有重要的意义。同时,这一修改思路也会使地下钱庄逐步合法化、阳光化,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所长刘少军告诉《法治周末》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