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当新的《贷款通则》与《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不一致时,应按照《贷款通则》来执行。但是,在对待“小额贷款公司”的问题上,则应按照“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的要求,按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的具体规定执行。
不过刘少军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单一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10%的规定,难以满足地上金融阳光化的需要。因为,许多地下钱庄控制者所持有的“股份”都高于10%,如果统一要求不得超过10%,则既不利于地下金融的阳光化,也不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
“既然非金融机构贷款人是由地方监管的,应将这一权力交给地方,由地方监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标准。”刘少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