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也必须看到这次的放开是有限度的,为保证国家的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不可能一次性全部放开。因此,它对解决我国当前民间借贷市场上的问题也是有限度的,但这个限度对我国目前来讲是合理的,刘少军表示。
瞄准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对于《贷款通则》修订稿中提到的地方成立监管机构对非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受访的专家一致表示认同。
之所以需要对非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管,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已经在“灰色地带”开展了很多年的民间借贷存在多种问题。
“一是民间借贷的安全性问题;二是民间借贷的投资方向问题;三是民间借贷的回收问题。”刘少军告诉记者,“而其中的核心问题是安全问题。”
“如果对民间借贷经营活动不加以限制,必然出现非法集资、地下钱庄等问题,给债权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动荡。目前,我国的这种情况已经非常严重。”刘少军说,“此外在民间借贷中,有些借款人并不是将贷入款项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中,而是投入一些投资回报率非常高但是非法的活动中,这同样会引起严重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民间借贷还有回收方式问题,经常出现暴力回收贷款的事件。”
由于上述原因,我国法律目前限制非金融机构经营资金借贷业务。但是,这又造成了融资渠道单一,金融结构体系不合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等问题。
“也正是在这样的矛盾背景下,我国有关立法机构也正努力修改现行法规,力图在保证金融和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完善金融结构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刘少军说。
从目前世界范围来看,由于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对这一问题的解决程度也不同。
就发达和较发达国家来看,它们通常有比较完整的金融结构体系,特别是面向中小企业的贷款人种类比较多,企业的融资渠道也不是仅限于向贷款经营人借款。一旦贷款人出现问题,也有存款保险制度等保障措施。同时,无论是存款人还是贷款人,也都有比较好的风险意识,出现经营风险通常也不会引起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些都值得我们选择性借鉴。
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应全方位
鉴于民间借贷现存以及今后可能出现的问题,闫欣认为当前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应该是全方位的,从非金融机构的经营方式、注册资本与贷出款项的金额,到款项流通的途径,再到贷出款项的投向,在法律法规中都应有所规定。
“早期的民间借贷应该是自由资金放贷,不能吸收公众存款,避免非金融机构贷款人把风险转嫁给社会;而是否要根据公司注册资本,规定其贷出款项的金额,甚至可以效仿金融机构要求非金融机构贷款人保留一定的准备金。”闫欣表示。
在闫欣看来,非金融机构主导的款项的流通也应该经由银行进行。“现在很多民间借贷都是用现钱交易,然后双方签订合同。而一旦出现问题诉至法庭,就没有相应的证据证实交易金额的数量,在审判中就需要法官进行自由裁量。于是原被告双方为赢得官司都会砸钱给法官,从而引发司法腐败。因此我认为,应该要求民间借贷的款项经由银行流通,这样也就有个第三方对借贷活动进行监督,并能为日后可能出现的问题留下证据。”
至于刘少军也提到了的贷款流向的问题,闫欣认为一定要进行严格规定,禁止把所贷款项用于那些高回报率、但非法的活动,如涉黄涉毒活动。
据了解,《贷款通则》修订稿对非金融机构的单一股东所持股份的份额规定,与银监会、央行联合制定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相关规定有冲突,后者规定单一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但前者并无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