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被盗后撞死了人,死者亲属该向谁索赔?向肇事者索赔,肇事者(盗车者)已逃之夭夭;向车主索赔,车主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自己已失去了对该车的支配,被盗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应该由车主承担;向保险公司索赔,被盗车交强险到期后却没有续保,保险公司当然不会理赔。
2009年,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被盗轿车撞死人案件,一审判决引起巨大争议。日前,随着车主一方赔偿款到位,这起案件终于尘埃落定。但由于二审是调解结案,法院并未给明确说法。争议,还将继续,由此暴露出的制度缺陷,尤其值得深思。
被盗车撞死老汉
2008年12月26日,58岁的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长江村民陈正贵骑车在长江路与一辆轿车发生相撞,陈正贵昏死过去,轿车驾驶员弃车而逃。警察赶到现场将陈正贵送往医院抢救。由于伤情太重,陈正贵不治而亡。
常州市交警部门随即对这起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交通肇事逃逸人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正贵负次要责任。
由于轿车司机肇事撞死人逃逸,警方决定依照车牌号,对交通肇事逃逸人实施抓捕。然而,当警方传讯苏D05926号车主时,车主一脸茫然,并找出证人证明12月26日中午自己所驾轿车一直停在车库中,而且车子也没有遗失,肇事弃车逃逸从何谈起?显然,肇事车是一辆套牌车。
警方接着依据轿车发动机出厂编号,查出该车的真正号牌为苏DS8250,车主是居住在常州市新北区都市雅居小区的周伟峰。
当交警找到周伟峰,告诉他在车祸案发现场发现了他的被遗弃的轿车时,他居然没有丝毫惊慌,反而为轿车有着落了而喜出望外。原来,2008年12月11号深夜,他的这辆轿车停放在小区内被盗。第二天他便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为他开具了失窃证明,但案件一直未破。
当周伟峰随交警来到停车场察看自己的轿车时,发现被盗的轿车已变得面目全非。不仅车牌号被更换,就连车身的颜色也由黑色更改成了白色,如果行驶在大街上,他绝对认不出这是自己的车。
当周伟峰拿出购车发票、行驶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失窃证明等手续,欲将轿车取回时,交警以车辆肇事撞死人,案件正在侦查之中为由,决定暂扣一段时间。半年之后,在周伟峰的再三请求下,交警才将轿车返还给他。
死者家属将车主告上法庭
死者陈正贵生前和妻子顾秉英都是常州郊区的失地农民,每人每月仅有220元农保补助,女儿陈艳在一家镇办企业打工,月收入也只有一千余元。顾秉英体弱多病,二人主要靠丈夫打零工维持生计。现在丈夫横遭车祸而亡,家中的顶梁柱轰然倒塌,顾秉英和女儿悲恸欲绝。她和女儿找到车主周伟峰,认为是他的轿车撞死了人,他作为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周伟峰说,虽然车是我的,但我的车被小偷所盗,是小偷盗车肇事撞死了人,应找小偷索赔。
“你的车不是投保了吗,看看保险公司能否先理赔一部分?”顾秉英向周伟峰恳请道。
周伟峰两手一摊说,车已经过了保险期了。原来,4年前,周伟峰的一位开公司的朋友想聘请一名带私家车到公司上班的司机。周伟峰的父亲为了让会驾驶技术的儿子谋到这份工作,就多方借贷凑钱买了一辆北京现代轿车,让周伟峰带着车去上班。2008年下半年,这家公司倒闭,周伟峰被迫下岗。养车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失去工作的周伟峰准备将轿车卖掉。截止到2008年11月7日,他的轿车交强险已经到期,周伟峰本想续交,但一想到车马上就要出售,而且车停在小区里又不上路行驶,不会出现意外,就没有及时购买交强险。就在他四处寻找买主时,车子突然被盗。由于车被盗,下落不明,“难道还为小偷买保险吗?”周伟峰觉得没有继续购买交强险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