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犬患”遇诸多难题
对于犬只伤人后养犬人的责任问题,银川市公安人员表示,条例规定养犬人、管理人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纵犬伤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查处。但发生犬只伤人事件后,很难证明养犬人纵犬伤人,犬主人的责任也就无法界定。因此,公安部门对犬主人无法采取强制手段,只能警告、劝说。
在银川市,不仅烈性犬,宠物犬管理目前也面临投诉难解决等问题。据了解,2009年仅银川市兴庆区就接到犬只扰民投诉近200件,其中40余件为反复协调解决无果后由政府督办的案件。据兴庆区城管局负责人介绍,犬只扰民投诉多且难解决,主要原因是养犬人不惧怕违规,即便被罚,也最多掏几百元了事。而同样的违规行为,在一些省市就得被罚数千元。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银川市居民饲养犬只约3万只,饲养数量呈逐年增加趋势。与此同时,治理“犬患”却遭遇诸多难题,这无疑为居民正常生活埋下隐患。
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建荣认为,公民饲养犬只,不仅是公民素质、修养的问题,还涉及法律问题,涉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和保护问题。动物饲养人认为在自己的家里饲养,不会妨碍他人,进而对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表现出消极抵抗、拒不配合,甚至与管理部门发生暴力冲突的情况。但是,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任何主体在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需要负担的法定义务就是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
马建荣说,各地的《养犬管理条例》执行遇阻的情况,特别是此类“藏獒事件”,均暴露了法律法规的漏洞或缺陷:执法部门配套措施的缺失、职责定位的不当,都会使执法履职行为步履维艰。另外,立法部门在将某一职责分配于特定机构时,对其相应的执法配套设施或执法权限应予以充分考虑,以理顺各机构的职能分工,避免产生执法无据的被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