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成说,早期要求删贴的行为,更多的还是以正面的、合法的需求为主流。“企业如果要求删除针对很多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一些不实信息,在程序不清楚的情况下去实现目的,效率是很低下的,而且成本是比较高的。也因此出现很多通过人情来处理这种事物。后来清除负面信息的需求多了,掌握网络资源的人就组建了删贴公司。”李德成表示。
当删贴行为成了一种赚钱的方式之后,其性质也在随之发生改变。有网友表示,这种与绝大多数网民意志背道而驰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不仅“强奸”了民众诉求表达的空间,而且还侵犯了媒体的话语权。
有人说,在当今的互联网上,发贴者中鱼龙混杂现象也很严重,因此有网友认为,对删贴行为的讨论,是一场言论自由和网络秩序的博弈。对此,阿拉木斯认为:“谈网络秩序,一定要抛开经济利益,否则,网络媒体谈这个秩序维护是没有立场的。”
还有人在探讨这一问题时把责任归咎到了法律体系不健全上:国家法律法规对网络这个充满活力、创造性的媒介的规范还远未成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李德成说,当今的互联网相关法律只是在发贴环节予以规定,在删贴环节上的规定则比较少。
对把责任推到法律体系上的观点,李顺德并不表示认同。在他看来,网络世界和现实世界基本上是类似的,现实生活中也有人在公共的广告板上乱贴东西,一旦侵犯到别人利益,进而会引发讨论的现象出现。只不过是网络这个媒体“发贴、删贴都比较容易罢了”。
“现在一提到互联网上出现的问题,就有人说法律不完善,其实我认为并不是说没有相关法律规范删贴行为,而是没有人按规定去做。针对删贴时间,诉诸法律是可以的,可能就是取证有点困难。”李顺德说。
至于解决网络删贴公司的具体方法,阿拉木斯则认为,应从网络实名制入手,“对广泛传播的贴子,应该实名制,不需要前台实名,后台实名就可以了,这样让发贴者不会随便胡编乱造消息;同时要引导门户网站和搜索引擎,在转载贴子时,尽量选择后台实名的贴子,限制非实名贴子的传播范围,这样出了问题可以很方便地追责。同时也就可以逐渐减少删贴公司存在的意义”。
而李顺德则认为,在互联网上存在海量信息的背景下,不可能绝对要求网络媒体严格控制每一次转贴行为,而且也没必要。“借鉴我国扫黄打非过程的力度,实现对网络信息内容严格监控是有可能的,但是没必要方方面面都涉及到,抓大放小即可。然后对于社会影响不大的事情,出现具体问题具体解决即可。”李顺德说。
“但网络媒体作为提供信息平台的主体,仍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通过技术手段和管理方式的完善来保证媒体上所发布的信息是尽可能真实、合法的。”程艳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