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发布的《中国数码产品网上销售统计报告2009》显示,2009年我国有1.3亿消费者在网上购买了2670亿元的商品,比2008年实现了90.7%的增长;每不到4个网民中,就有一人参与过网络购物,而这一市场规模在2010年有望达到4640亿元。
“然而,在这种爆发式增长的背后,是网络纠纷的不断增长。消费者举证难、沟通难以及各种监督机制的不健全成为消费者维权时难以逾越的鸿沟。”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程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指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虽不用承担卖方责任,但由于它从买卖双方的交易中获得利益,因此根据公平合理原则等基本法理,如果交易平台提供商制定的规则有缺陷或者未尽到监管义务,其就应对买家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交易平台不承担卖方责任
2008年12月,王先生在淘宝网购买了一部诺基亚手机,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存在很多问题。王先生将该手机送至诺基亚专修点修理时才被告知手机是假货。王先生与卖家协商退货不成后将淘宝网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淘宝网只是第三方交易平台,不是买卖合同中的出卖方,网上交易的服务平台与实体交易中出租柜台的商场这两者在法律性质上完全不同。因此,王先生起诉淘宝网承担买卖合同出卖人的法律责任系主体不对应,法院据此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在我国电子商务纠纷引发的诉讼中,有很多买家都将淘宝网这一类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推上了法庭,然而,消费者寄希望由交易平台经营方来补偿自己损失的愿望并未得到法院支持。程屹就这一点解释说,根据网购过程中网站的作用不同,网上销售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由网络服务商作为商家直接与消费者交易,一种是网站只作为交易平台,由卖家和买家自行交易。比如,像京东网、新蛋网这一类属于自主经营性质的购物网站,由网站经营方自己直接面对消费者出售网站内的产品和服务,发生纠纷后买家可以直接起诉网站承担出卖人责任;而像淘宝网、阿里巴巴网这一类的购物网站,他们更多的时候充当的只是交易平台,来自全球各地的个人和商户都可以在这个平台上出售各自的产品,他们才是与消费者面对面的卖家,应由他们对买家承担责任。
除此之外,像当当网、卓越网,他们除了大部分产品自主经营外,还同时与第三方商家签订合作协议,为这些商家提供交易平台。这种情况下网站一般会在商品条目下注明与卖家是合作企业,销售和配送由卖家负责,这就意味着在相应的商品交易过程中,该网站也只是交易平台,不承担卖方责任。
交易平台监管体系不健全
2009年3月,陈小姐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一双羊皮靴子。收货后,陈小姐总觉得靴子的材质不是真皮,但交涉中卖家并不承认。随后,陈小姐自费300元将靴子送专业机构鉴定,果然是人造革。陈小姐以此为证据向淘宝网投诉卖家,但淘宝网坚持要求陈小姐要先与卖家协商。在几番交涉之后,淘宝网终于让步,但只退回了陈小姐支付的货款,对其所出的鉴定费不予赔偿。与此同时,卖家也在网上给了陈小姐一个“差评”。
陈小姐认为“差评”将影响其他卖家对自己的印象,进而影响自己的其他网购。于是,她再次向淘宝投诉,却石沉大海。
法官程屹对此点评说,网络购物属于新兴事物,交易平台的监督、维护功能尚不健全,现有的法律规定对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也无明确界定,这给消费者维权带来一定的困难。但应当说明的是,第三方交易平台虽然不是卖家,但不意味着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