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经济往来的复杂化,活动范围的增加,环境污染的加剧,人的生命既有“活得很久”的可能,但也存在“死得太早”的风险。因此,一部分认识到该等风险者便尽早立下遗嘱,以防偶然事故发生导致的身后财产纠纷。
如果以数额计算的话,2007年最大的遗产纠纷当数香港富商龚如心遗产案。
2007年4月3日,龚如心在香港养和医院病逝,其留下的巨额资产预计超过400亿港元。这位因常以两条小辫子示人而被世人称为“小甜甜”的亚洲女首富在与其公公王廷歆旷日持久的世纪争产案结束不久即去世。巧合的是,小甜甜在去世前因其丈夫的遗嘱问题与其公公争夺遗产,而自己一朝辞世,竟然引起了同样性质的遗嘱纠纷。据报道,龚如心生前留有2002年及2006年两份遗嘱,前者内容是将其千亿元遗产全部拨归华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后者内容则是将遗产赠与一个神秘风水大师陈振聪。孰真孰假?一时委实难以理清。
在此之前,2005年4月10日,著名画家、导演、企业家陈逸飞先生因病突然去世。与陈逸飞先生生前积累下数千万元财产相拌而起的也是遗产难题。
陈逸飞妻子宋美英提出的遗产分配方案与陈凛(陈逸飞与前妻张芷所生)所提的分配方案截然不同,虽然多次协商,结果还是不欢而散。宋美英、陈凛争执焦点之一在于陈逸飞与前妻的一份“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的大致内容是关于孩子抚养归属、对孩子的探视权以及财产分割方式,还提到陈逸飞在离婚后将把每年收入的一定比例交给前妻张芷。律师认为,经过多年累积,“每年收入的一定比例”数额大致估算为200万美元。因此,陈凛认为“陈逸飞对前妻负有债务”,应在遗产分割前处理该债务。而宋美英认为陈凛拿不出这份“离婚协议”,因此不予认可该债务。双方均聘请了律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以解决这场豪门风波。最后,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并最终向法院申请撤诉,遗产纠纷案了结。
陈逸飞遗产纠纷案是未能提前立下遗嘱,合理安排、规划遗产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例。
遗嘱,在国民的观念中还是老年人的事情。在日常的律师业务中遇到的关于遗嘱咨询的也大多是老年人。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经济往来的复杂化,活动范围的增加,环境污染的加剧,人的生命既有“活得很久”的可能,但也存在“死得太早”的风险。因此,一部分认识到该等风险者便尽早立下遗嘱,以防偶然事故发生导致的身后财产纠纷,同时为挚爱的人能够得到充分的财务保障,并对他们未来的生活做出合理的规划。
立遗嘱的条件和方式
立遗嘱,需要遵守我国关于继承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2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遗嘱的有效条件包括:1、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具有立遗嘱的资格,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遗嘱的内容与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要相一致,因此,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和伪造的遗嘱,均为无效遗嘱;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即遗嘱人不得利用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不能取消或减少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继承权和继承份额,此即所谓的“特留份”制度。4、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法律规定的遗嘱方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五种。其中,以代书、口头或者录音的方式立遗嘱,还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所立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