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综合了各地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理论和实践后,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指标体系提出了这样的思路:
信息公开考核评议体系的设计必须基于考核对象的不同特点进行区别对待,分为对区县政府的评价考核以及对各市级行政机关的评价考核;
北京市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应在常设机构———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一种联合考核机制;
信息公开考核指标的具体设计要随着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而不断调整;
信息公开考核应该采用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可以通过听取被考核行政机关介绍情况、实地考察以及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结果等多种形式展开考核;
北京市信息公开最终考核评议的结果除了应该在政府内部以及向公众通报之外,还必须科学处理好北京市信息公开考核评议体系与现行的北京市政府目标督察考核之间的关系,同时一定要建立一定的奖惩机制;
明确信息公开考核的后果责任,绝对不能让信息公开考核沦为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对各区县信息公开办以及各市级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办的考核,各级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仍然应是信息公开考核评议的责任承担方式。
此外,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办的负责人进一步指出,与北京市依法行政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相似,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指标体系同样强调评价主体的多元化。
以法治指标考核政绩任重道远
对于上述两大评价体系的出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莫于川认为,“这不是偶然的,而是法治政府建设到了一个阶段后所必然出现的精细化操作”。
马怀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上述两大评价体系的出现以及民间“中国法治政府奖”的评选,都是基于“法治GDP”评价标准的新政绩观的体现。
“法律难以有效实施的根本原因在于缺少推行法治的动力。如何推动法治发展,为法治注入强大的动力?仅凭公众日益高涨的维权热情显然是不够的,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抓住行政主导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以全新的政绩观为突破口,把法治引入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体系,从而激发起各级政府推动法治的热情,使法治的推行由被动转为主动。”马怀德说。
同时,马怀德还指出,在中国这样一个主要依靠行政主导的发展中国家,推行法治与发展经济一样,需要来自政府方面的强大动力,包括法治指标在内的较为全面的政绩考核标准恰恰能够提供这样的动力。如果在我们现行的经济指标、社会指标、人文指标和环境指标等基础之上再增加一个法治指标,那么,各级政府和官员就不会唯经济指标马首是瞻,而必须顾及包括法治在内的其他指标,推行法治才能够成为各级官员的理性选择。
但是,马怀德也认为,法治成为考核官员的一个指标体系,尚末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种共识。“主要表现在习惯的思维和制度的惯性。近二三十年来,一直用GDP来考核,科学发展观才提出来两三年,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才考虑到除了经济发展指标外,还有社会发展、文化发展、政治发展等各个方面。在这几个方面发展的同时,才会意识到法治起到很关键的作用,是一种保障机制,同时法治本身也应该成为衡量一个官员、一个政府机构工作成绩与水准的指标。法治搞得好不好,不仅仅是看制定了多少规章,还要看法律实施得好不好,司法公不公正,公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是不是很强,整个社会的法治氛围如何等等。过去并没有这些制度,也没有这样的观念,推行起来就比较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