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税率和征收方式也是社会关心的问题。遗产税实行分档累进税率,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和个人收入状况看,不宜上限过高,宜在10%—50%间。美国为18%-55%,日本为10%-70%,德国为3%-70%。在征税时,应当规定,法定继承的配偶、子女、父母的遗产税纳税税率从低,其他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纳税税率从高。在征纳制度上,可以采用纳税人选择法,即可以选择总遗产税制,也可以选择继承人协商一致的分遗产税制,法定方式为总遗产税制,一句话,以方便、协商、诚实申报、合理抵免为原则。
遗产税和赠与税是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两者互为补充,所谓生前赠与和身后继承,为了防止财产所有人在生前转移财产,逃避税收,遗产税立法时应与国际接轨,规定一个时限,即规定在财产所有权人死亡之前的若干年内转移财产,按年或一次性征收赠与税,死亡后无论继承还是遗赠,均按遗产税一次性征收。根据我国的国情,这个时限定为3-5年为宜。同时,按年征收的赠与税税率不宜过高,宜5%—15%之间,并规定最长征纳年限,如10年。一次性征收的赠与税税率可以考虑以低于遗产税税率征收。
遗产征税需配套制度
遗产征税的配套制度主要包括如下:
其一,建立完整的联网的财产登记和查询制度。开征遗产税首先是建立财产申报和登记制度,政府可以通过结婚、离婚、亲属关系确认、遗嘱确认、赠予确认、财产托管代管、遗产生前登记等情况,完善财产申报和登记制度,作为今后遗产继承和征收遗产税的重要线索和依据。税收征管机关应当常年受理并接受被继承人及其代理人在被继承人生前,或者继承人及其代理人对遗产的申报和登记,同时,应当将个人财产通过个人身份证号码实施全国联网,并通过法定的手续实施查询。
其二,建立有效的富有权威的遗产法院及遗产评估机构。由于税务机关的主体性质只是税收征管机关,而不是遗产确认机关,因此有必要建立遗产确认机构——遗产法院。遗产法院的主要工作为:接受遗产当事人或税务机关对存在争议的遗产的申报和登记的确认;接受并确认继承人提供的或由税务机关调查获得的继承人情况与遗产情况;委托独立于税务机关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对遗产的价值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估;对发生争议的遗产纠纷做出判决;实施对遗产的清理、核查、清算、冻结、公告等事项;将遗产和继承人审定的情况告诉有关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向有关继承人征收遗产税;受理有关继承人对税务机关征收遗产税提起的行政诉讼等。
其三,完善涉及遗产的公证、认证和律师制度。公证部门和认证部门的主要工作是:确认亲属和继承人、受赠人范围、确认遗嘱、确认赠予、确认有关证据文件或其他意思表示、确认财产或遗产的权属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等。
遗产税征收的相关问题
与遗产税征税相关的其它问题有:
其一,捐赠。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纳税前,对其财产向国家认可的慈善基金和信托机构进行捐赠,不论出于何种动机,该捐赠款项应当计入遗产税纳税财产总额中,计算出遗产税纳税总额后可以免除相应的纳税额。所捐赠的款项,国家可以另外设立捐赠税,向有关慈善基金和信托机构直接征收税款。
其二,扣抵税费。纳税人申报遗产税过程中,涉及税收、法院费用、评估费用等方面的税费,若由于遗产为非现金需要变现,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允许其在法院和税收征管部门监督下,在一定的时间内变现后缴纳税款。
其三,纳税人纳税的宽限期。在立法上,应当对纳税人纳税有一个宽限期,应当对不同种类的财产纳税时限有一个规定,超过这个时间,税收征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征收税款。